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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欧宝娱乐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27 17:46:16

  今年以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标签虚假、无证经营等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8月4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凤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对凤县某餐饮店进行了联合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羊肉串涉嫌掺杂掺假。经查,该店经营者龙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将鸭肉掺和羊油冒充羊肉串销售,使用劣质牛肉制售牛肉串并对外售卖。当事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凤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2025年11月19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和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报陈某侠、安某伟、刘某生、白某利四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陈某侠等四人销售明知所售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扶风县某大肉店销售的白条肉疑似含有荧光物质,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对两个批次白条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荧光物质检测结果阳性。经查,经营者杨某共购进涉案白条肉70斤,为增加白条肉的鲜亮度,将荧光增白剂粉末兑水稀释喷洒在白条肉表面并对外销售。经查证,涉案荧光增白剂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已收录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扶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蔺某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查,蔺某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10月9日起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为周边小学生提供托管、供餐及接送服务。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补办取得《营业执照》,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1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金台区某村腐竹坊制售的腐竹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不含防腐剂和添加剂”字样,但执法人员在该作坊生产现场查获已拆封使用的腐竹增筋剂、超浓缩消泡剂等食品添加剂。经查,该作坊在加工制作腐竹过程中,为提升腐竹的质感,实际添加了超浓缩消泡剂和腐竹增筋剂等食品添加剂,与其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该批虚假标签的腐竹货值金额为518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3340元。该作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制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标签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40元,并处罚款5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